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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5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確認鄰地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其第一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須具體表明其計算方式及其依據),連同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74 萬元),並按上開二聲明之訴訟標的總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全部聲明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裁判日期:2009-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