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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合夥決算,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8,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7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請詳述本件起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所引用之證據)1件,並將繕本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裁判案由:合夥決算
裁判日期:2009-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