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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法定代理人 于秋姑上列聲請人聲請付與相對人林昭當、雲林縣虎尾鎮公所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之確定判決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聲請付與本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號民事訴訟事件歷審判決書影本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5 號民事訴訟事件當事人林昭當因擔伊轄義務人滯欠之營利事業務所得稅及營業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前於民國100 年7 月29日以嘉執廉100 年度他執字第97號函請雲林縣虎尾鎮公所(下稱虎尾公所)扣押訴訟標的,遭虎尾公所函覆稱其已對上開訴訟事件已提起上訴,須俟最終判決結果,始得確定應否支付,上開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請提供確定判決書,以利確保租稅債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淳詒附錄民事閱卷規則

第2 條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第22條 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1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