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江張珠枝即堡信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堡信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堡信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下同)99年9 月20日清算完結,爰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股東審查同意書、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等件為據,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法院辦理公司清算完結之聲報事件,對清算人向法院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是否經股東會承認,加以審認,非無其法律依據。且法院對於清算人聲報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法律上並無應由法院核准之規定,自無為任何處分之必要,即使法院以函准予備查,仍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最高法院67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法院對於上開事件,依前述規定,僅需對於清算人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結算表等是否經送請股東或股東會審查承認,盡其監督上之審查,即符法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非抗字第10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堡信國際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以99年3 月25日經授中字第0993183258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嗣經全體股東選任聲請人為本件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99年7 月26日99年度司司字第17號裁定在卷可稽。又堡信國際有限公司業於99年9 月20日清算完結,並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全體股東審查,並提請全體股東承認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股東審查同意書、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9年司司字第17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應可信為真實。是依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