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 請 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原債權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僑商業銀行)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合併許可在案,乙○(台灣)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華僑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嗣後聲請人承受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ㄧ切從屬權利,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五)字第09600439221 號函影本為據,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2 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
2 月4 日起至124 年2 月4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2 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 元,詎自99年3 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595,269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華僑銀行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9年6 月21日雲院恭非平決99年度司拍字第133 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9年6 月23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99年度司拍字第133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0│雲林縣│斗六市 │斗六 │ │222-4 │建│2736 │10000分之46 │甲○○持分46/10000 ││0│ │ │ │ │ │ │ │ │ ││1│ │ │ │ │ │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133號│├─┬───┬───────┬───────┬───────┬──────────────────┬──────┬──────┤│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0│477│斗六市○○段22│雲林縣斗六市洛│13層鋼筋混凝土│十二層66.3│66.3│陽台 10.10 │全部 │甲○○所有 ││0│4 │2-4地號 │陽路9巷1號12樓│造 │8 │8 │ │ │ ││1│ │ │之1 │ │ │ │ │ │ │├─┴───┴───────┴───────┴───────┴─────┴──┴─────────┴──────┴──────┤│ 共用部分:斗六段4876建號2,440.9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46 ││ 斗六段4877建號2,424.7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46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