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簡上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丙○○被上訴人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05月11日本院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簡字第16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99年07月0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

㈠、系爭房屋出租與被上訴人時是全新的,被上訴人的貨車都很重,地板之裂痕係由被上訴人壓壞,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書也有提到是使用不當造成的。請求勘驗測量,再請其他單位鑑定系爭房屋地板破損之原因。

㈡、並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又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除聲請履勘現場及再將本件送其他單位鑑定被上訴人是否不當使用造成系爭租賃物地板龜裂外,兩造在本院審理中並未具體提出較原審更進之主張或陳述,本院就其攻擊防禦方法及本件法律上意見與第一審判決(詳附件判決書)相同,因原審已會同兩造及鑑定單位即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於98年12月04日至現場勘驗並就上訴人主張之地板龜裂地點攝有照片,鑑定單位並依勘驗結果製作鑑定報告附卷供參,現場狀況已明並無再次勘驗之必要,另卷附鑑定報告對於系爭租賃物地板龜裂之原因詳細說明,並敘明鑑定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上訴人復未指明鑑定單位之鑑定報告有何違誤,而不可採信之處,徒空言指謫鑑定不明,請求再次鑑定,要無可取,其上開調查證據之聲請,應予駁回。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規定,本院自得僅引用第一審判決所載。

三、原審斟酌兩造主張及舉證情形,綜據全辯論意旨,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當,上訴意旨仍執前詞,聲明求予廢棄改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予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1項、第2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黃一馨

法 官 楊昱辰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