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0號聲 請 人 甲○○聲 請 人 丁○○○聲 請 人 丙○○聲 請 人 戊○○聲 請 人 庚○○聲 請 人 乙○○聲 請 人 己○○上列聲請人請求租賃權確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提起請求租賃權確定事件,未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有未合。
二、又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9 條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應依上開規定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