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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8號原 告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律師

簡承佑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16,66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2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等
裁判日期:201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