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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5號原 告 甲○○訴 訟共同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四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建物門牌號碼雲林縣斗六市○○路○○○ 號(建號: 雲林縣斗六市○○段○○○ 號、面積790.38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或其他證明現值資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裁判日期:201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