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9號原 告 甲○○被 告 雲林縣西螺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萬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