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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 訟共同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被 告 日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6,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裁判日期:201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