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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03號原 告 唐學玉訴 訟共同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伯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建物即雲林縣斗六市○○段1500建號3 層樓建物(門牌號碼斗六市○○路○○○ 巷86之1 號)現值資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裁判日期:201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