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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丙○○原 告 己○○原 告 辛○○原 告 甲○○原 告 乙○○原 告 丁○○原 告 戊○○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廖肇誥法定代理人 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各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依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0,294 元、3,282,100 元、3,293,140 元、3,181,820元、3,284,860 元、3,258,1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丙○○41,392元、己○○33,571元、辛○○33,670元、甲○○32,581元、乙○○33,571元、丁○○、戊○○33,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1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