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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振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斗六市成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因99年度訴字第122 號土地分配異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39,0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裁判案由:土地分配異議等
裁判日期:201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