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2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己○○
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戊○○、丁○○○、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 月1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