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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9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90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應予說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緣被告乙○○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於民國98年

5 月18日13時許,在雲林縣○○鄉○○村○○路83之7 號對面,發生交通事故,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之訴外人江冬美死亡。

㈡而被告乙○○就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並未投

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訴外人江冬美就其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號機車則有向訴外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保險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上開交通事故發生後,訴外人江冬美之配偶及子女等4 人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相關規定向訴外人新光保險公司申請保險死亡給付,訴外人新光保險公司則已向訴外人江冬美之配偶及子女等4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訴外人新光保險公司嗣並依據同法第36條第2 項規定,請求原告給付應分擔之保險給付即750,000 元,原告並已給付訴外人新光保險公司750,000 元,原告自得依同法第42條第2 項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即訴外人江冬美之配偶及子女等4 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爰訴請被告給付750,000 元。

㈢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

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一)父母、子女及配偶。」、「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特別補償基金依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 項第2 款、第36條第1 項第3款及第2 項、第42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雲林縣警察局北

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汽車險賠案初步紀錄暨理算書、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收據暨行使代位權告知書4 份、訴外人新光保險公司製作之「歷次出險資料查詢列印」資料、原告製作之「依本法第36條第1 項第3 款分擔案件審核表」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原告之主張自可採信,故原告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50,0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750,000 元,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5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亦無不合。

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50,000 元,並自99年5 月5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