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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6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丁○○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7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9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裁判日期:201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