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謝李玉女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張宗存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忠守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依被告之聲請傳喚證人江水亮,到庭作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