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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8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裁判案由:撤銷決議等
裁判日期:201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