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1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及第12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依首揭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