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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1號原 告 張陳瓊素被 告 忠義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茂松被 告 翁世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 月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裁判日期:201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