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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雅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李峻松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吉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林朝督、白麗萍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8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