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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文書真偽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3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45,52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原告僅繳納5,300 元,尚不足15,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確認文書真偽
裁判日期:201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