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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献庚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區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訴訟代理人 陳姝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裁判案由:返還定期存單等
裁判日期:201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