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9號上 訴 人 林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献庚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區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29 號返還定期存單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67,2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

44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本件上訴利益金額部分不服,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但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裁判案由:返還定期存單等
裁判日期:201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