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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2號原 告 林誠寬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吳淑媛間請求履行交換土地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4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6,263 元【計算式:835,008 (雲林縣○○鎮○○段○○○ ○號土地)+41,255(同段739 地號土地)=876,26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原告僅繳納6,940 元,尚不足2,64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裁判日期:201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