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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3號原 告 林士宏訴訟代理人 林立捷律師被 告 詹慶堂

詹雅玲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青玉被 告 姜詹含笑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姜彰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裁判日期:201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