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3號原 告 林士宏訴訟代理人 林立捷律師被 告 詹慶堂 詹雅玲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青玉被 告 姜詹含笑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姜彰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善永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