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甲○○間因確認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又上訴人委任代理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提出委任狀,爰並命補提委任狀,逾期未補正上揭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