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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間請求發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 月29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請求發還土地
裁判日期:201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