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盧永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老有間請求返還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22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16,66
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4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蔡惠琪法 官 高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