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林瑞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反訴起訴暨答辯狀記載為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依序為3,200 元、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冷明珍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