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 號上 訴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被 上訴人 陳碧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7 月17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訴人請協同證人鐘和傑、李秀花到庭,並就被上訴人所提請求給付新台幣288,000 元保險金部分之主張,提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何佳蓉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