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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保險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碧蘭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新萬全傷害保險契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契約、住院健康保險契約乙型之價額。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對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之保險契約關係有「新萬全傷害保險契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契約」、「住院健康保險契約乙型」等3 種。惟被上訴人於起訴時未於訴狀載明其就上開各保險契約之起訴利益各為多少,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3 保險契約之效期、保險金額、對被上訴人之利益(請以金額表示),並分別列出上揭各保險契約之價額及其計算式,俾便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查報,即駁回其起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何佳蓉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裁判日期:201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