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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362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28號債 權 人 中華民國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代 理 人 許盟志律師債 務 人 江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01,645 元,及其中3,125,106 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0 年3 月1 日起按月計付498,880 元至返還租賃標的物(即拆屋還地回復土地原狀)時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