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李東烈即瀧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瀧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瀧達公司)之清算人,謹依法編造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清算分配表,並將上開清算期內各項決算表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23日提請股東會承認,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法院辦理公司清算完結之聲報事件,對清算人向法院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是否經股東會承認,加以審認,非無其法律依據。且法院對於清算人聲報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法律上並無應由法院核准之規定,自無為任何處分之必要,即使法院以函准予備查,仍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最高法院67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法院對於上開事件,依前述規定,僅需對於清算人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結算表等是否經送請股東或股東會審查承認,盡其監督上之審查,即符法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非抗字第10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瀧達公司前經經濟部以98年1 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83162016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21號卷宗核閱無誤。又瀧達公司業於98年11月19日清算完結,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清算分配表,並將上開清算期內各項決算表送經監察人審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21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宗、98年度司司字第37號清算完結完結卷宗核閱屬實,應可信為真實。是依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