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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蘇文寬即大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大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萊建設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大萊建設公司業於民國(下同)100 年4 月6 日清算完結,爰檢附清算費用明細表、清算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核報告書、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法院辦理公司清算完結之聲報事件,對清算人向法院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是否經股東會承認,加以審認,非無其法律依據。且法院對於清算人聲報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法律上並無應由法院核准之規定,自無為任何處分之必要,即使法院以函准予備查,仍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最高法院67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法院對於上開事件,依前述規定,僅需對於清算人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結算表等是否經送請股東或股東會審查承認,盡其監督上之審查,即符法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非抗字第10號裁定可資參照)。又按「單一法人股東之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自無改派代表人替代原董事職務有關公司之清算,乃為了結已解散公司一切法律關係之程序,清算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已不存在,董事會之業務執行權及董事長之公司代表權亦消滅,前經本部95年1 月18日經商字第09500004890 號函釋在案。準此,單一法人股東之公司經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後,自無再由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替代原董事職務之問題。爰此,清算人依規定所造具之表冊,送監察人審查無意見後,可即向法院聲報。」此有經濟部97年10月16日經商字第0九七0二一三八七四0號函可茲參照。

三、經查,本件大萊建設公司前經經濟部以100 年1 月10日經授中字第1003153547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經董事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

0 年1 月28日100 年度司司字第4 號裁定在卷可稽。又大萊建設公司業於100 年4 月6 日清算完結,並造具清算費用明細表、清算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核報告書、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 年司司字第4 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應可信為真實。是依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1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