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佳蓉即大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大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生物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大同生物公司業於民國(下同)100 年5 月5 日(以繳清牌照稅之日為清算完結日)清算完結,爰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決議錄(含股東簽到簿影本)、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為證,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法院辦理公司清算完結之聲報事件,對清算人向法院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是否經股東會承認,加以審認,非無其法律依據。且法院對於清算人聲報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法律上並無應由法院核准之規定,自無為任何處分之必要,即使法院以函准予備查,仍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最高法院67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法院對於上開事件,依前述規定,僅需對於清算人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結算表等是否經送請股東或股東會審查承認,盡其監督上之審查,即符法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非抗字第10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大同生物公司前經經濟部以99年9 月3 日經授中字第0993254369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
100 年1 月28日100 年度司司字第2 號裁定在卷可稽。又大同生物公司業於100 年5 月5 日清算完結,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決議錄(含股東簽到簿影本)、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 年司司字第2 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應可信為真實。是依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