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蔡振鉉即拓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拓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拓力實業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拓力實業公司已於民國(下同)100 年3 月21日清算完結,爰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監察人清算審查書、股東臨時會議記錄(含股東會簽到簿影本)、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影本,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法院辦理公司清算完結之聲報事件,對清算人向法院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是否經股東會承認,加以審認,非無其法律依據。且法院對於清算人聲報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法律上並無應由法院核准之規定,自無為任何處分之必要,即使法院以函准予備查,仍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最高法院67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法院對於上開事件,依前述規定,僅需對於清算人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結算表等是否經送請股東或股東會審查承認,盡其監督上之審查,即符法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非抗字第10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拓力實業公司前經經濟部以96年5 月10日經授中字第09634903120 號函命令解散在案,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蔡振鉉為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99年11月17日99年度司司字第30號裁定在卷可稽。又拓力實業公司業於100 年3 月21日清算完結,並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各股東承認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監察人清算審查書、股東臨時會議記錄(含股東會簽到簿影本)、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9年司司字第30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應可信為真實。是依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