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5號聲 請 人 楊志琦相 對 人 李杉銘即李恊祈之.
李樹遠即李恊祈之.李朝宗即李恊祈之.李雅萱即李恊祈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相對人李朝宗於民國(下同)83年10月間加入聲請人召集之互助會,於83年11月21日得標,得標金額為292,600 元,並邀同債務人即第三人李恊祈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於每月21日前應給付13,300元,如有遲延給付合會金一次時,立即全數清償。且由第三人李恊祈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92,600 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83年12月5 日辦妥登記在案。詎聲請人於83年12月22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會款,債務人置之不理,故全部會款清償期已到期。嗣債務人即第三人李恊祈於95年10月3 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李朝宗等四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償還互助會款契約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雲院恭家喜決95繼字第
883 號函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李朝宗等四人名下,但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並不影響聲請人聲請。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65號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0│雲林縣│二崙鄉 │新庄子│大北園│0000-0000 │建│935.00 │16分之7 │李恊祈(歿)持分7/16 ││0│ │ │ │ │ │ │ │ │ ││1│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