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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林文智即鈺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楊家欣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廖芳祝為鈺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鈺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鈺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鈺齊公司)業經其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經鈺齊公司股東會決議由廖芳祝擔任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廖芳祝亦同意任之,為此聲請指定廖芳祝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鈺齊公司股東會決議影本1 份(含議事錄、簽到簿、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期內損益表、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期內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1 份及保存簿冊人身分證影本

1 份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司字第24號清算事件卷宗,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1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