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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 告 陳玉珍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被 告 林彩鳳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律師被 告 陳敬淙

陳昱凱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建華

江金花被 告 陳采妮法定代理人 陳建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訂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223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下午5 時宣示判決,惟因本件事實繁雜,起訴及合併請求之事實及證據俱多,比對及判斷上之耗時程度超出預期,且本院受理之其他案件亦如常進行,致本件無法如期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求本件判決書製作之妥適完整、即時送達正本及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59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鴻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