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4號再 抗告人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振聰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力綱實業社即石春滿間因聲請裁定就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陳秋如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