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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法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丁博輝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雲林縣姚丙丁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及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雲林縣姚丙丁文教基金會變更組織及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雲林縣姚丙丁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雲林縣姚丙丁文教基金會其董事會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業經第五屆董事會會議研議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4條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為此請求裁定准予為必要處分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雲林縣姚丙丁文教基金會法人登記書、原董事會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第五屆董事改選聘會議錄記,新修正董事會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董事會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案條文修正對照表及雲林縣政府100 年5 月2 日府教社字第1000404221號函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姚丙丁文教基金會董事會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並已以100 年5 月2 日府教社字第1000404221號函同意備查。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