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號抗 告 人即聲 請 人 雅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峻松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吉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林朝督、白麗萍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
3 日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韾
法 官 蔡碧蓉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