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兒子丙○○走不正當路,向地下錢莊借錢,聲請人已幫其還債新台幣300 萬元,惟又要向地下錢莊借錢,聲請人表示不再幫其還債,但是卻說聲請人有糖尿病或神經不正常,聲請人為了報復,當太太乙○○在睡覺時,開玩笑打手,但兩人均無內、外傷,也無受傷痕跡或流血之跡象,因而聲請本院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甲○○因有明顯之忌妒妄想及被害妄想等精神病症狀,曾因半夜與其配偶在睡覺時,認為配偶正在與別的男人做愛而突然攻擊配偶,近幾個月來並因忌妒妄想,為了向配偶證明自己能力強,會吃多種補腎中藥來維持性功能,且常脅迫其配偶做愛,因而導致其配偶下體感染,最近於民國
100 年8 月間某日半夜,又因妄想干擾,突然跨坐在其配偶身上並毆打其配偶,其子女見狀欲帶母親離家,聲請人卻拿檳榔刀欲攻擊其配偶、子女,並向派出所報案說其遭受太太及子女攻擊,嗣經○○醫療社團法人○○醫院於100 年08月31日向行政院衛生署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獲准,聲請人住院治療後,目前精神病症狀明顯仍有忌妒妄想及被害妄想,評估仍有傷人之虞,故需繼續強制住院治療等情,復有○○醫療社團法人○○醫院○○○ 年○○月○○日○醫字第○○○○○○○○○○○號函附行政院衛生署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雲林縣衛生局護送精神病患或疑似精神病患就醫通報單、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保護人之意見書,及行政院衛生署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委員會○○○ 年○○月○○日衛署醫精審字第○○○○○○○○○○號函附該署審查決定通知書等附卷可稽。
四、綜合上情,本件強制住院治療核與事實相符,自屬有據。聲請人雖仍執前詞,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治療,本院參考聲請人之上項資料顯示其妄想症狀明顯,傷人危險性高,認仍有強制住院治療必要。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乃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