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易O君 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號相 對 人 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民國(下同)100 年10月31日予以緊急安置,並經行政院衛生署於100 年11月2 日審查決定許可強制住院。而聲請人與大姊談妥了,當日是因一場誤會而造成雙方的誤解,而且二姊也認為大姊做這種事(聲請人強制住院)做得太過份了,而二姊要保聲請人出去時,行政院衛生署已經許可強制住院了。現盼法官能通融聲請人與大姊誤會已經解開,能讓聲請人早日離開醫院,因為落葉歸根的家就是必能做出自己喜愛的各種嗜好,以免徒費聲請人在醫院的光陰,又因家裡自個照顧的三姊,聲請人從小就肩負照顧她的責任,如今父母雙亡,聲請人就更擔心伊的生活起居。因此聲請法官能判聲請人早日落葉歸根,回家享天倫之樂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有幻聽(叭叭的聲音)、被害妄想(認為別人故意吵她,對象不特定,唯一特定的對象是婆婆,常因此而報警),因長期出現干擾行為,於去年12月其婆婆將聲請人趕出,並在他處租屋讓聲請人居住,惟聲請人仍會抱怨鄰居太吵,而將音樂開到最大聲來報復鄰居,於2 至3 個月前自覺鄰居開門太大聲而會去亂按鄰居家電鈴,因此和鄰居起衝突,經鄰居報警後,曾送到台大雲林分院急診,經醫師評估需住院,但家屬心軟而未住院,於一個月前抱怨租屋處太暗,而搬離與其三姊同住,期間常無故半夜打電話給姊姊表示「我睡不著,我也要讓你們睡不著,叭叭聲一直吵我,你把叭叭聲給我關掉」,於100 年10月30日其大姊到住處關心瓦斯有無送達,但聲請人認為其大姊吵到她干擾到她的睡眠,而與其大姊起言語衝突,並在半夜3 至4 點頻頻打電話騷擾且表示「叭叭聲很吵」,故其大姊聯絡公衛護士及警察將聲請人帶至信安醫療社團法人信安醫院診療。經信安醫院與聲請人會談後評估出現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叭叭聲一直吵我,你把叭叭聲給我關掉)及奇特行為(常半夜打電話干擾他人睡眠),致有傷人之虞,且無法接受他人之意見,故給予強制住院治療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該院調閱聲請人甲○○相關病歷紀錄等件查明,有該院100 年11月16日信醫字第10011160007 號函附行政院衛生署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雲林縣衛生局護送精神病患或疑似精神病患就醫通報單、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保護人之意見書等件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強制住院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請人雖主張其與其大姊間只是誤會一場,並已取得其他家人諒解及同意,需要回家照顧三姊等語云云,惟查聲請人於住院治療後,治療恢復情形雖尚良好,情緒穩定度也有所改善,然思考內容上仍較多疑,仍有輕微被害妄想且無病識感,有前揭證據資料在卷可查,聲請人復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資料以實其說,依上開事證,堪認其聲請並非有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乃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