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林振川
林聖峰上列原告與被告同慶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所稱請求履行契約,依訴狀所載實係請求返還租賃之土地,又其併請求回復土地原狀部分,則是包含於請求返還土地之目的內(請求返還合乎原狀之土地),不必另計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價值定之。茲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原告請求返還之3 筆土地(即坐○○○鄉○○○段四四九八之一號、同段四四九九號、同段四五○○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如逾期不提出,致無從核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