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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保證責任雲林縣土木建築勞動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同會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3,4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