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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0號原 告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進義原告與被告雲林縣警察局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9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文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1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