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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8號原 告 吳炳煌原告與被告吳國源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及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同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1 份,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1-11-04